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21463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0條條文,並自10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300337542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38188號函准予備查)
第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公開資訊之項目及時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
表如附件一及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應申報之定期及不定期公開資訊,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或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應申報之重大訊息事項,悉分別依證交所
    或櫃買中心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
    定辦理。
二、興櫃股票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重大訊息事項,悉依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之定期、不定期公開資訊及應申報之重
大訊息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應申報項目表辦理。

第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上市 (櫃) 公司,應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司
    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二、興櫃股票公司,應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或其他相
    關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
    辦理資訊揭露,由證交所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範辦理資訊揭露,由
櫃買中心將違規情事及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