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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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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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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19
79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之4、第18條、第30條之4、第33條條文,自公告
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
010836號函准予備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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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四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後,除發行公
司或外國發行人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
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發
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應依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
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依下列第三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每
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以下簡稱認股比例),另洽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公告,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
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三、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
格。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後,發行公司遇有以低於每
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發行公司應依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
依下列第三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
,於前述有價證券或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
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
購之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
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
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
購之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
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三、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
格。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後,發行公司如遇非因庫藏
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
減資彌補虧損時: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
格。
現金減資時: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
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第一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
變更新股發行價格,應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與每股時價(以董事會決
議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為更新後每股時價訂定基準日)重
新按照前開公式調整之。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
已公告調整之認股價格者,則應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計算第一項調整後認股價格時,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
除發行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第二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藏股支應,則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除
新發行有價證券可轉換或認股之股數。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敘明相關調整公式,所訂調整
公式若與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式不同者,應說明訂定理由、合理性及對股東
權益之影響。
發行公司如訂有於合併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調整附認
股權公司債認股價格與認股比例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認股
辦法中敘明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致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第一項公式
中「每股繳款額」之計算基準日及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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