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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60034274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9月1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4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金管證七字第 0950121905 號有關期貨商閒置資產出租規定之令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7.25. 金管證七字第0950121905號 令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七字第0九五0一二一九0五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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