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期貨商財務報告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2.16. 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8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9.21. 金管證券字第1070333 2992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期貨商財務報告之 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期貨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期貨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金管證券字第一0六000二三0八八號令,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廢 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 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9.21. 金管證券字第10703332992號令發 布,自107年9月21日廢止〕
本準則規定財務報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