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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106005186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9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第2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出具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內容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管會106年8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2871號函辨理。
  • 二、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應覈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以「附表」(如附件)臚列所發現之缺失、改善措施及預訂改善完成時間,如當年度有接獲金管會警告(含)以上或罰緩24萬元(含)以上之行政處分,應一併揭露於上開附表。
  • 三、本公會應於每年度3月底審查各業者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是否確實上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複核業者之揭露及改善說明情形,以判斷其內控聲明之真實性與合理性。審查結果於每年度4月底前彙報金管會。

正本: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鑫圓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瑞聯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首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福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桓宇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附件-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

相關法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103年9月22日 (歷史版次)
  1. 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2. 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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