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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證櫃監字第1060024316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9月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EN
第1、2、3、4、5、6、7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第27、5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要 旨 | |
要 旨 | 舊股票或舊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興櫃股票等停止 過戶之期間縮短為5日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本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下稱換發作業程序)第1條至第7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27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06年10月1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28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274961號函,暨旨揭換發作業程序第7條及審查準則第50條規定。 公告事項: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 民國106年9月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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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民國106年9月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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