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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60062712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8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192-1、216-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函請經濟部釋示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提名
制須檢附持股證明文件一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關於函請本部釋示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須檢附持股證明文件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會106年7月3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24547號函。
  • 二、關於貴會來函所提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25日「研議股東會董監選舉採提名制公司之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須檢附之持股證明內容事宜」會議紀錄,建議在適用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下,被提名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提示之持股證明得以:(一)股務單位開立、(二)自行提示證券存摺或(三)集保公司所產製的餘額資料證明,其中任一項均可;本部敬表同意。公司董事會在停止過戶日後,逕依股東名簿記載,僅係形式審查該法人股東是否仍有持股資料。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經濟部商業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192-1條 (董事選舉)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2.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4.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5.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1.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4.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6.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7.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8.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 第216-1條 (公司監察人選舉準用規定)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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