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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證商業字第106000427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8月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規範 第1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檢送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
API )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規範」及「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
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檢查點控制項目」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規範」及「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 一、本案開放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 API)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等規範,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09191號函同意照辦,業將 API規範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7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24026號函同意備查。
  • 二、證券商如提供加值服務應由投資人自行設定參數與決定買賣之執行,不得涉及個股推薦與投資顧問之服務。

正本: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規範(106.08.01 訂定版)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106.08.01 訂定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規範 民國106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1. 申請流程
    1. (一)投資人申請API服務時,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營業場所當場簽名或蓋章,或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向證券商申請。
    2. (二)投資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出具授權書。
    3. (三)證券商於受理投資人提出使用API服務之申請時,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投資人詳盡說明有關使用API服務之注意事項及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使用API服務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等),並經投資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受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上述聲明書應由投資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加註日期存執。聲明書亦得採下列電子簽章簽署程序為之:
      1. 1.聲明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2. 2.點選進入聲明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聲明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
      3. 3.投資人確認以電子簽章簽署後,證券商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聲明書副本予投資人,並經投資人確認後始生效。
    4. (四)有關投資人所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至少應聲明對下列事項已充分暸解並遵循:
      1. 1.使用API服務下單所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如因網路壅塞、斷電、斷線、電腦程式交易錯誤等所導致之風險。
      2. 2.使用API服務下單之投資人應自行決定買賣之執行。
      3. 3.應妥善保管個人交易帳戶、網路登錄密碼及數位憑證(電子簽章),不得交由第三人或資訊廠商從事未經核准之全權委託交易,以免發生交易糾紛。
      4. 4.使用API服務下單除應遵循與證券商所訂之相關約定外,並不得為任何不法之使用。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 民國106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1. 委託買賣證券標的之正確性及依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漲跌幅規定之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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