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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7月1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32-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
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
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2號令廢
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1至表15,如附件)。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0三00二五三二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1.14.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3號令發布,自108年1月14日廢止〕

表1-表15

相關法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104年1月6日 (現行法規)
  1. 本規則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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