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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7月1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32-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證 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 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2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1.14.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3號令發布,自108年1月14日廢止〕 |
表1-表15 |
相關法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104年1月6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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