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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60024922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7月1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N
第3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三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經理 事業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4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1.14. 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 5926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1.14.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6號令發布,自108年1月14日廢止〕 |
附件-表1-表10 |
相關法條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103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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