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60026249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證券金融事業出租閒置資產之規定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5.24. (91)臺財證(四)字第
003193號函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證券金融事業出租閒置資產之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證券金融事業得出租之閒置資產以下列為限:
    • (一)原有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
    • (二)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證券金融事業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
  • 二、出租之閒置資產仍應計入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年2月22日(90)台財證(四)第000481號函所定營業用固定資產總額。
  • 三、證券金融事業出租閒置資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契約訂定5日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 (一)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轉租之條款)。
    • (二)出租理由說明書。
    • (三)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執照影本。
    • (四)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為關係人之說明書。
  • 四、出租契約非報經本會核准不得變更。
  • 五、閒置資產出租年限由證券金融事業與承租人自行議定,契約期滿續予出租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 六、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5月24日(91)台財證(四)字第00319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