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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60026249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出租閒置資產之相關規範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2.26. 臺財證四字第0910154452
號函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出租閒置資產之相關規範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出租之閒置資產以下列為限:
    • (一)原供營業用之自有不動產。
    • (二)因合併、受讓而取得消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原供營業用之不動產。
  •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出租閒置資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契約訂定後5日內向本會申報備查:
    • (一)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內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轉租之條款)。
    • (二)原報經購買或合併、受讓核准函及變更登記後之許可證照影本。
    • (三)出租理由說明書。
    • (四)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執照影本。
    • (五)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為關係人之說明書。
  • 三、租賃契約非報經本會核准不得變更。
  • 四、閒置資產出租年限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承租人自行議定,契約期滿續予出租者,仍應依規定申報。
  • 五、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2月26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5445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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