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2051號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5月2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45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17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6062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向中央銀行申請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並取得許可者,得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三000六0六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5年12月7日 (歷史版次)
  1. 第45條 (兼營與投資之限制)
  1.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3.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3月27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