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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2051號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5月2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45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17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6062號令廢止 )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5年12月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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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3月2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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