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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6000865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5月2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補充說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
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補充說明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請查照。

說明:

  •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7005號函核復原則同意辦理。
  • 二、按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辦理開戶手續時,應同時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下稱款券劃撥帳戶),該存款帳戶並應與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其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委託書後,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前揭有關「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除指開立新存款帳戶外,亦得採以書面或電子授權申請方式約定已開立之證券商交割專戶之往來銀行存款帳戶為之。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相關法條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民國104年6月4日 (歷史版次)
  1. 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辦理開戶手續時,應同時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下稱款券劃撥帳戶),該存款帳戶並應與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其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委託書後,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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