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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60501839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5月19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放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當地
國」範圍
(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3.07.09. 臺證交字第0930016260號
函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放寬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當地國」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5年5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6597號函辦理。
  • 二、旨揭「當地國」範圍放寬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國或地區。
  • 三、各證券商於簽訂介紹佣金契約前及稽核人員執行 AA–11600(一)查核項目時,應先至 IOSCO網站查詢MMoU簽署名單,並留存查核軌跡。
  • 四、本公司93年7月9日台證交字第0930016260號函,自即日廢止。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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