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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060004957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3月2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第10、12-1、25、33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EN 第37-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開放國內法人、基金及境 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均得為借券系統之借貸交易人,並增列相關控管措施, 借券期間展延次數放寬為二次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7條之1如附件。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3月23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04469號函。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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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之ㄧ修正條文對照表 |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民國106年3月2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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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民國106年3月2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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