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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60008364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3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5條。

公告事項:上開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 一、公告ICE新加坡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Singapore)及其能源類(Energy)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 二、更新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詳如附件。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期貨商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及交易商品種類彙總表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民國105年11月9日 (歷史版次)
  1. 第5條 (期貨交易之種類及交易所)
  1.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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