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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015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3月2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第 2項規
定之應辦理事項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茲規定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銀行業委託會計師依內控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應為具確信度之報告。
  • 二、本國銀行應委託會計師辦理105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並於106年9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
  • 三、自107年起,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前一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並於每年4月底前出具前一年度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銀在台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請轉知所屬社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傑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進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川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先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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