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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06000500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3月2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13、15、23、95-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因應本公司提供手機存摺服務,公告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操作辦法、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及相關作業表單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因應本公司提供手機存摺服務,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及相關作業表單,自106年3月29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2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03064號函辦理。
  • 二、因應主管機關金融科技發展推動計畫,打造數位化帳簿劃撥環境,本公司規劃電子形式之手機存摺,首次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或已持有紙本存摺投資人,均可申請使用手機存摺,爰配合修訂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申請書及查詢表單如下:
    • (一)修訂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 1.因應電子形式證券存摺之規劃,證券存摺得為紙本或電子形式,爰修正第13條,增訂第4項有關參加人掣發存摺之規範。
      • 2.配合證券存摺形式多元選擇,爰修正第15條,原只適用紙本證券存摺之規定。
      • 3.參加人為持有電子存摺之客戶結清帳戶後,應留存身分識別之電子資料,爰修正第23條條文。
      • 4.為明確規範參加人受理電子化作業之範圍,及參加人受理客戶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帳簿劃撥作業時,應留存相關申請資料及紀錄,爰修正第95條之9條文。
    • (二)增修訂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第1章及第2章相關作業程序1.新增「手機存摺申請」(交易代號 G41),訂定客戶首次申請、紙本換發、證券商合併換發及已於證券商留存手機號碼、電子信箱之投資人得以電話方式申請換發手機存摺等作業程序。
      • 2.新增「手機存摺補發申請」(交易代號 G42),訂定客戶申請重發及掛失後補發開通碼等作業程序。
      • 3.新增「手機存摺申請狀態查詢」(交易代號 G46),訂定查詢客戶申請手機存摺安裝情形等作業程序。
      • 4.增訂客戶得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之作業項目。
      • 5.增訂手機存摺掛失、掛失補發、掛失解除、換發紙本存摺及變更基本資料等作業程序。
    • (三)增修訂相關申請書
      • 1.新增「手機存摺申請書」( G41)、「手機存摺補發申請書」(G42)及修訂「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146)。
      • 2.上開增修訂之申請書自即日起向本公司購置,另「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146)舊版可繼續使用,如需換領修訂後申請書,請於106年4月底前至本公司業務部辦理換領事宜。
    • (四)增修訂相關表單
      • 1.新增「手機存摺申請狀態查詢表」( G46),並於次一營業日派送「客戶申請手機存摺明細表」(報表代號PB01),提供查詢客戶手機存摺申請狀況、安裝情形及開通碼到期時間等資訊。
      • 2.修改「客戶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0)之查詢代號0及2:
        • (1)『發摺記號』欄位後增列客戶存摺類別,『手機摺』或『紙本摺』。
        • (2)『存摺狀況』欄位增加『手機摺新發申請中』、『更換手機摺申請中』及『掛失補發申請中』等樣態。
        • (3)增列『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二欄位。
      • 3.修改「客戶基本資料異動清冊」(報表代號ST10),增加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二欄位,並將操作「手機存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G41)列入本表,並於『交易名稱』欄位列示『手機存摺申請』。
  • 三、另更新「手機存摺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代號G41S)及「手機存摺補發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代號G42S)規格,已置放於 SMART專屬網站之操作說明(交易規格),請貴公司自行下載參閱。
  • 四、前揭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2)、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3)及「手機存摺申請書」(G41)、「手機存摺補發申請書」(G42)及「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146)(附件4),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
  • 五、以上若有未盡事宜,請洽詢本公司業務部,電話02–2719–5805轉分機405、142、145、359、580。

正本:證券商總、分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106.03.21 修訂版)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修正部分(第一章) 附件4-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修正部分(第二章) 附件5-手機存摺申請書(G41) 附件6-手機存摺補發申請書(G42) 附件7-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06年3月21日 (歷史版次)
  1. 參加人於客戶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將下列客戶開戶之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公司電腦:
    1. 一、集中保管帳號及款項劃撥帳號。
    2. 二、姓名或名稱。
    3. 三、出生或設立年、月、日。
    4. 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5. 五、法定代理人姓名。
    6. 六、戶籍所在地或營業處所。
    7. 七、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通訊地址。
    8. 八、信託關係之必要記載事項。
    9. 九、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2. 前項第一款之款項劃撥帳號,除客戶另有指定者外,以客戶在參加人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委託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存款帳戶為準。
  3. 保管事業得將第一項第一款之款項劃撥帳號提供予有價證券發行人,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或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4. 參加人完成第一項建檔作業後,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發給客戶證券存摺,該存摺得為紙本或電子形式。
  1. 參加人發給客戶之紙本證券存摺得委由本公司代為印製並支付工本費。參加人自行印製者,須先經本公司電腦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1. 參加人與其客戶終止契約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結清客戶帳戶,客戶契約書、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身分識別之電子資料應載明終止契約日期,由主管人員覆核後歸檔或留存紀錄。紙本證券存摺另應打孔或截角並於首頁加蓋註銷戳記作廢。
  1. 參加人受理客戶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開戶、結清帳戶、本公司規定之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時,應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辨識與確認客戶身分、意思表示及申請文件之簽署,始得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3. 參加人應留存客戶申請內容、網路位址、時間及身分識別等資料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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