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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60006777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3月1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11、12、10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 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3.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5277號公告 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05. 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 159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7.05.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159號公告發布,自108年7月5日停止適用〕 |
附件1至附件7 |
相關法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2月1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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