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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60006777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3月1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11、12、10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
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3.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5277號公告
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05. 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
159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 一、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發行計畫、律師意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之格式如附件1至5。
  • 二、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如附件6至7。
  • 三、本會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5277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7.05.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159號公告發布,自108年7月5日停止適用〕

附件1至附件7

相關法條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2月18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
    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
    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發行計畫(追加募集者免)。
    四、期貨信託契約。
    五、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或其追加募集者免)。
    六、董事會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七、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
    八、基金保管機構及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
    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之聲明書。
    九、律師就期貨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不符之內容,出具合理且對受益人權
    益之保障與契約範本相較,並無不足情事之意見書。
    十、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追加募集者適用)。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並
    已依最新法令記載之聲明書。
    十二、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所定之書件。
    十四、委任國外專業機構提供顧問服務者,應檢附與其簽署之契約。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
    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額達
    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
  1.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列書
    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
    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期貨信託契約。
    四、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五、董事會決議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六、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
    七、基金保管機構無第六十六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八、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
    之人募集者並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向
    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益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書。
    二、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
    明。
  1.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
    本辦法規定有關期貨信託事業應為公告之事項,其方式依主管機關所指定
    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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