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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臺期輔字第1060400147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3月13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盤後交易平台,爰修正有關建立期
貨商緊急暨重大異常狀況通報機制
(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6.04.24. 臺期交字第 09600028310
號函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2.12.19. 台期輔字第11
20003773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配合本公司建置盤後交易平台,爰修正有關建立期貨商緊急暨重大異常狀況通報機制,實施日期另行公告,請查照。

說明:

  • 一、依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6年4月13日證期七字第0960013440號函辦理。
  • 二、為因應災害或重大異常情事發生,即時掌握期貨商受影響或損害狀況,期貨商或期貨商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因重大災害或異常狀況發生,致無法受理或完成期貨交易人委託交易、辦理結算或出入金等作業,且短時間(1個小時內)狀況無法排除者,該期貨商應即向本公司通報。
  • 三、期貨商符合前揭情事者,應先以電話通知本公司,並即填具「期貨商緊急暨重大異常狀況通報單」傳真本公司。期貨商於確定恢復正常作業時,請再以電話立即通知本公司。
  • 四、前揭通報表單,已登載於本公司網站 www.taifex.com.tw「期貨業專區」之「交易結算申請作業各項表單」中,俾供下載。
  • 五、原96年4月24日台期交字第09600028310號函,自本函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各期貨交易輔助人、交易部、結算部、資訊作業部、本公司網站

〔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04.18.臺期交字第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附件-期貨商緊急暨重大異常狀況通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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