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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6050049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2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28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檢附修正後「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
金揭露檢查表」
(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4.02.11. 臺證輔字第 1040500565
號函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8.02.20. 臺證輔字第1
080500405號函自即日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附修正後「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乙份,自申報105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 一、配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6年2月14日修正條文第28條,修正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標準,爰修正旨揭檢查表,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自申報105年度財務報告起,填具修正後檢查表並檢附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送本公司。
  • 二、本公司104年2月11日臺證輔字第104050056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8.02.20.臺證輔字第1080500405號函發布,自108年2月20日廢止〕

附件-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檢查表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06年2月14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1.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2.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
      1. (一)證券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2. (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1. 1.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或最近二年度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2. 2.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4. 4.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3. 三、勞資關係:
      1.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拖、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2. (二)列明最近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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