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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5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2月1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28、29、30、31、3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會計師複核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規定編製、揭露 之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
附件-證券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格式 |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06年2月1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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