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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監字第1060001053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1月1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第15、1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條文修正對照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程序)第十七條規定,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517241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 一、本次處理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規範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違反重大訊息發布規定而處以違約金之相關處罰,為期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之事件能有實質警惕處罰效果,爰將補行辦理資訊揭露之時限,由函知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修正為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另將未依期限補行辦理之違約金,由得按日處以1萬元違約金,提高為得按次處以5萬元至500萬元。
    • (二)第十五條第三項規範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違反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規定而處以違約金之相關處罰,基於前揭原因,爰將補行辦理資訊揭露之時限,由本中心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辦理,修正為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另將未依期限補行辦理之違約金,由得按日處以1萬元違約金,提高為得按次處以10萬元至500萬元。
  • 二、另倘上櫃公司發生重大違反旨揭處理程序情事者,本中心於罰款函中將要求違規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除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外,前開人員及發言人應於文到6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並將改善情形函報本中心。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民國106年1月18日 (歷史版次)
  1.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中心得處以伍萬元至伍百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資訊揭露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1.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2. 二、重大訊息之內容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3.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4.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5. 五、未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所須抽查相關資料者。
  2.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中心提交文件及資料者,本中心得逕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五百萬元。
  3. 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之相關規定者,本中心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拾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最高得處以伍百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壹拾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4.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於接獲本中心通知應辦理記者會或應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或第十二條之六規定,對其上櫃有價證券採預收款券交易、停止其買賣或終止櫃檯買賣。
  5.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違約金。
  6.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中心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1. 本處理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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