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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交字第106000038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1月1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EN
第177-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12. 金管證交字第 1030044333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1.18.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 064號令發布,自112年1月1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1.18.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令發布,自112年1月1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