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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證商業字第106000030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1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EN 第6條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範本(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檢送「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範本」(以經紀業務
方式辦理)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範本」(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乙份,請查照。

說明:

  • 一、本範本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01112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辦理客戶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有價證券業務,本公會業依「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增訂「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範本」(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以供參考。
  • 三、另貴會員於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時,應就為委託人委託買進之時點於內部規章自行明定,俾供遵循。
  • 四、旨揭範本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上自行下載。(http://www.csa.org.tw→公會法規→證券業務)

正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範本(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

相關法條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應與客戶訂定契約,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投資標的。
    2. 二、證券商依第三條規定之辦理方式。
    3. 三、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4. 四、客戶應負擔之費用。
    5. 五、證券商買進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6. 六、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7. 七、爭議事項之處理。
  2. 證券商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者,其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訂定;以財富管理業務方式辦理者,相關約定事項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範本(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 民國106年1月16日 (現行法規)
1

立契約書人______(以下稱甲方),茲為委託○○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特簽訂本契約書,雙方並
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定義、依據及補充規範)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係指乙方接
受甲方委託,按甲方依本契約指定之條件及買進日期,以定期定
額經由綜合交易帳戶買進約定標的,於成交後配至甲方保管劃撥
帳戶,成交價格為乙方以交易日當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全部
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乙方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定期
定額作業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
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
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
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嗣有修正者,雙方權利義務概依修正後之規
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且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
、公告、函示亦未規定之事項,由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二條 (投資標的種類及投資約定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應於乙方選定之股票及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內,自行指定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或
數量等相關條件,詳如附表。
前項附表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若有更改變動者,甲方應另行簽定
附表通知乙方,除雙方另有約定生效日外,經乙方受理後翌日始
生效力。惟如因法令變更、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等因素而致無法
投資約定標的時,不在此限。
乙方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若有更改變動者
,乙方應揭示於乙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方
;但其更改變動者如為甲方已指定之投資標的者,乙方應通知甲
方,如甲方未於收受通知後三日內向乙方變更其自行指定之投資
標的或為其他意思表示者,乙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買進委
託。
甲方指定之標的有停止買賣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
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乙方應於定期
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如因此停止買進連續達三次,乙
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委託買進。
第三條 (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甲方同意授權指定之金融
機構,依甲方指定之買進日按月定期定額自甲方之帳戶進行自動
扣款轉帳付款作業並將轉帳款項撥入乙方證券交割專戶(或圈存
款項作業),作為甲方委託乙方買入投資標的之價金(包括成交
價金及相關費用)。
甲方授權轉帳帳戶於指定買進日之前一營業日應有足夠之金額(
含證券交易價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並同意轉帳機構自動轉帳
付款(或圈存款項)之日,即為投資標的之委託交易日。如因轉
帳機構之電腦轉帳系統故障、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拒事故,
未能於所定日期進行轉帳付款作業(或圈存款項作業)時,甲方
同意順延至轉帳機構電腦修復正常運作、電信中斷或不可抗拒事
故消失之營業日進行轉帳付款作業,並以該日為該投資標的委託
交易日。如授權扣款日期有更動或欲終止扣款者,應由甲方於每
月十日前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乙方,於轉知指定金融機構後生
效。(由證券商依實務作業自行訂定)
甲方指定之定期定額買進日如非市場交易日,以致該筆交易指示
無法執行時,該筆交易順延至次一交易日辦理。
甲方同意所指定轉帳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證券交易價金及證券交易
手續費時,甲方當期所指定之全部定期定額買進委託均視為取消
,乙方將不予執行。
甲方授權轉帳帳戶經連續扣款三次不成功,乙方得停止執行甲方
全部定期定額之買進委託。
第四條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甲方應負擔
證券交易手續費用,按投資標的成交金額之__%計算,每筆投
資最少收取新臺幣__元。(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前項費用,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揭示於乙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
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方並同意該調整內容。
第五條 (證券商買進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時,乙方不擔保甲方委託投
資標的一定成交,若於乙方依約定下單當日無法順利成交時,甲
方同意乙方無息返還甲方未成交之原始金額及手續費(或解除為
交付而圈存保留之款項)。
若乙方接受不同委託人委託於同日買進之相同投資標的無法全數
成交時,甲方之成交數量將視同一日不同委託人委託金額之比例
,按乙方當日成交之數量中分配計算,乙方並將返還甲方未成交
部分之金額及手續費。
第六條 (定期定額最低金額及股數)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同意每筆投資最低扣款金
額或最低股數依附表(客戶投資標的約定書)辦理。
第七條 (契約之生效日期及變更)
本契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署時生效。
本契約內容如有修正必要,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得
以書面、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甲方或於乙方網站以公告方式調整之
,甲方若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五日內以書面向乙方表示異議
時,則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起生效。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
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契約
即為終止:
一、任一方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者。
二、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通知30日之期間補正
而未補正者,他方得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任一方發生:
(一)受破產宣告;
(二)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
記之處分,或乙方自行停止或遭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
本項業務;
(三)自行解散、停業或歇業;
(四)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用票據經拒絕往
來而尚未恢復往來;
(五)死亡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四、甲乙雙方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止者。
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甲乙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
務。
第九條 (權益事項變更之通知)
甲方提供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聯絡方式(電話或傳真號碼)、印
鑑、組織或代表(理)人等基本資料有變更時,應由甲方本人或
授權之代理人儘速將其變更情事依雙方約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於甲方通知乙方並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前,甲方不得以其變更對
抗乙方。
第十條 (通知方法及送達時點)
本契約相關之意思表示、觀念通知或交付,應以親自遞送、郵遞
、電子媒體、傳真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適當方式為之。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定方式所為之通知或交付,其送達時點如
次: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
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
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
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
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以「電子媒體」方式
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
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三、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臺灣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
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
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
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
,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
開。
第十三條 (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
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斜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
詳閱。
※三: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
下事項:
(一)甲方已於合理時間內,自行審慎詳閱乙方所提供之說明文件,
充分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並基於獨立之判斷後,交由乙
方依約執行。
(二)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已清楚知悉並同意由乙
方決定買進之價格及時間,惟所生之投資風險及利益,悉由甲
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三)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資
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所
需。
甲方______(簽名或蓋章)已充分了解知悉,並同意乙方前
項所列事項。

立契約書人


甲方:○○○(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
身分證編號: 營利事業編號:
通訊地址: 代表人:
聯絡電話: 代表人身分證編號:
傳真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乙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營利事業編號:
代表人:
代表人身分證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立約日期(承諾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本範本所標示之粗體字部分,係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
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七條規定,就本契約應說明
或揭露之重要內容,予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證券業者得視需要,
自行斟酌增減應標示之重要條項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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