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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50045168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1月1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EN
第369-1、369-2、369-3、369-4、369-5、369-6、369-7、369-8、369-9、369-10、369-12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之相關規範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6. 金管證期字第10300076561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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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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