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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5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10、19、20、23、31-1、31-2、35、38、48、8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要 旨 | |
要 旨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5年11月間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函令規定,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遵循辦理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配合本會於105年11月間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函令規定,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說明:投信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中具體說明基金投資於渠等債券之操作策略,並應顯著載明投資高收益債券及Rule144A債券之風險警語。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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