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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5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之相關事項,放寬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經理人得相互兼任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9.23.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35691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5.30.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 490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5.30.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490號令發布,自107年5月30日廢止〕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01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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