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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8、1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相關規範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10. 金管證投字第10400447161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5.17. 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 8981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05.17.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1號令發布,自106年5月17日廢止〕 |
附表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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