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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期字第105004534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放寬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集保事業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25. 金管證期字第10500148941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4.07.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1 434號令發布,自111年4月7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4.07.金管證期字第1110381434號令發布,自111年4月7日廢止〕 |
附表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核准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 附表二-本國專營期貨商轉投資金融科技業或本國資訊公司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及該資訊公司再轉投資資訊事業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