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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71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1月30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所報投信基金欲透過深港通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乙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所報投信基金欲透過深港通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除符合說明二所列事項外,餘仍請依本會104年4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05405號函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貴公會105年11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50600185號函辦理。
  • 二、各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基金,已依本會104年4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05405號函規定修正公開說明書透過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者,擬再新增透過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或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擬新增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在採行相同交割機制下(如同採優化措施或委由同集團證券商下單),可向貴公會申報公開說明書修正,而無須再向本會申報。
  • 三、貴公會受理案件時遇有特殊情形(如非採委由集團證券商下單,抑或未採行優化措施,而有提前撥券風險疑慮者),於必要時轉送本會處理。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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