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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4627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1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3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1項規定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如下:
    • (一)已上市、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股票。
    • (二)初次上市(櫃)前之承銷股票。
    • (三)初次上市(櫃)前之公開銷售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承銷之案件,以員工、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現金增資股票。
    • (四)上市(櫃)可轉換公司債。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4年11月26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3. 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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