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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2576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11月3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第1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 及檢討報告書面之格式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28.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9387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7.31. 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 116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7.31.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116號令發布,自107年7月31日廢止〕 |
附件-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之書面格式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104年2月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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