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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期交字第1050003306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0月1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25、32、3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漢微科期貨自 105年10月20日起停止加
掛新月份契約並自105年11月16日起終止上市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漢微科期貨(契約代號:NFF)自105年10月20日起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並自105年11月16日起終止上市。

說明:

  • 一、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25條、第32條及39條規定,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105年10月19日證櫃監字第10500298392號函辦理。
  • 二、依櫃買中心前揭函,漢民微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658,以下簡稱漢微科)以股份轉換之方式,被荷商艾斯摩爾股份有限公司( ASML Holding N.V.)股份轉換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以該公司普通股每股新臺幣1,410元現金為股份轉換之對價,並終止證券櫃檯買賣,漢微科普通股股票自105年11月16日起停止買賣,自105年11月22日起終止證券櫃檯買賣,爰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第1項第3款與同條第2項規定,漢微科期貨自105年11月16日起終止上市;另依交易規則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05年10月20日起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
  • 三、另漢微科期貨105年11月、105年12月、106年3月及106年6月到期契約之最後交易日與最後結算日訂為105年11月15日。
  • 四、漢微科期貨最後結算日,其約定標的物價值之計算,以契約最後結算日標的證券所計算之最後結算價,再乘以標的證券數量(2,000),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上述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採櫃買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本公司網站、結算部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記者室、本公司各部門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標的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5年5月10日 (歷史版次)
  1. 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為之契約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股東僅受配發單一公司股票,且受配發之股票於契約調整生效日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時,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受配發之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數量為第十二條所訂約定標的物數量之標的證券換領受配發股票之數。但同時受配發現金者,受配發之現金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2. 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股東受配發非屬前款之利益時,以該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契約應終止上市。
  2. 前項契約調整,本公司得視個案另定之。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該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對該契約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
    1. 一、市值小於新台幣五十億元。
    2. 二、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上市或上櫃股份總額之比例小於百分之八,且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量小於四千萬股。
    3. 三、經公告為合併後消滅公司。
    4. 四、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5. 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公告變更交易方式。
    6. 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或第五十條之三,或櫃買中心依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公告停止買賣。
    7. 七、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公告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或上櫃標的證券轉上市,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不得為融資融券者。
  2.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為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本公司應每季審定公告;其餘各款所為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於獲悉後公告。
  3.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得因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或市場狀況,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
  4. 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事,但本公司基於市場需要,得繼續加掛新月份契約。
  5.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標的證券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不得為融資融券者,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不掛牌新月份契約。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對該契約終止上市:
    1. 一、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全部之買賣者。
    2. 二、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上市或上櫃者。
    3. 三、經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申請終止上市或上櫃並獲核准者。但上櫃標的證券轉上市者,不在此限。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應予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2. 股票期貨契約之終止上市日,為標的證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或上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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