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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05020410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10月1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第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釋示提供市場流動契約生效日期應於俱含ETF上市日期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釋示提供市場流動契約生效日期應於俱含 ETF上市日期之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民國105年3月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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