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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05020410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0月1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第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釋示提供市場流動契約生效日期應於俱含ETF上市日期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釋示提供市場流動契約生效日期應於俱含 ETF上市日期之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柒點辦理。
  • 二、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與 ETF流動量提供者簽訂提供市場流動契約時,該契約生效日期應於俱含 ETF上市日期之後。
  • 三、倘前項契約簽訂後已函知本公司者,嗣後因 ETF上市日期變更或其他情事致契約生效日期異動,應修正提供市場流動契約並函知本公司。

正本: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民國105年3月8日 (歷史版次)
  1. 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有新增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應於契約生效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符合本作業要點參之資格證明文件函知本公司,有終止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者,應於契約終止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函知本公司。境外基金機構得委任總代理人向本公司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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