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50400393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0月1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71-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發行前交易日期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發行前交易日期。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1條之1。

公告事項:105年11月11日(週五)將增額發行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券代碼 A05111R),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得自105年10月21日至105年11月10日從事發行前交易,前揭交易應併於該公債發行日(105年11月11日)完成給付結算,且自發行日起,該期增額發行公債之行情統計將與原始發行公債併計,不再個別揭示。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5年8月24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自營商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1. 一、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
    2. 二、使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
  2. 自營商相互間之中央登錄公債發行前交易,應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
  3. 第一項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謂標的公債經財政部發布每季發債計畫之公告後,自其發行日之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發行日前一個營業日止之買賣斷交易;但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其發行前交易之期間延長至公債發行日。
  4. 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5. 依第三項規定計算之發行前交易期間未達十五個營業日者,其發行前交易之起始日應為該財政部公告之次一營業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