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期交字第1050201550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0月1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第4-7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EN 第2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EN 第4、5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 EN 第3、4、6、7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4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EN 第1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規格 EN 第1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規格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增修訂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與
「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規格及交易規則、「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期貨商
、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與「黃金期貨契約」規格及交易規則
等條文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增修訂本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與「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規格及交易規則、「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與「黃金期貨契約」規格及交易規則等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0月7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40005號函辦理。
  • 二、配合本公司推出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與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爰增訂「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規格、「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規格、「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並修訂本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第2條、「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第4條及第5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4條之7、「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參點、第肆點、第陸點及第柒點、「黃金期貨契約規格」保證金相關規定及「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4條,相關增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逐條說明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規格(105.10.17 訂定版)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規格修正對照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逐條說明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規格(105.10.17 訂定版)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匯率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收取標準,人民幣報價期貨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拾元;日圓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4. 第一項有關結算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及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市場使用契約,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易經手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貳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柒點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台幣陸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肆點肆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9. (九)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2. 二、本公司於每月底按當月總成交契約數計算交易經手費寄發帳單,期貨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結算手續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捌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貳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9. (九)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2.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成交契約數計算結算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1.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割手續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捌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貳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9. (九)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2.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交割契約數計算交割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現金結算保證金提領作業
    1. 一、作業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 二、結算會員辦理當日提領現金結算保證金作業,應依規定時間申請,以電腦作業方式傳輸至本公司結算部,申請提領其超額現金保證金。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可提領金額進行審核,當可提領金額超過其申請提領金額,本公司將款項撥轉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當可提領金額不足其申請提領金額時,該申請視為無效。本公司受理結算會員之申請案件,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一)結算會員於上午九時前完成申請者,本公司於當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撥轉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
      2. (二)結算會員於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前完成申請者,本公司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款項撥轉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
      3. (三)結算會員於上午十一時至下午二時前完成申請者,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款項撥轉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
      4. (四)結算會員於下午二時至二時四十五分前完成申請者,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前將款項撥轉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
    3. 三、結算會員辦理次日提領現金結算保證金作業,應於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以電腦作業方式傳輸至本公司結算部,申請提領其超額現金保證金。本公司於當日部位結帳作業完成後,對結算會員可提領金額進行審核,當可提領金額超過其申請提領金額,本公司即通知結算銀行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將款項撥轉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當結算會員之可提領金額不足其申請提領金額時,該申請視為無效。結算會員擬更改申請提領金額,需於本公司作業時間內以電腦作業方式重新申請。
    4. 四、結算會員現金保證金權益數依新臺幣及本公司公告之外幣帳戶分別計算,並合計現金總權益數。合計現金總權益為正數,可申請提領現金總權益之超額保證金金額。各幣別帳戶可提領之現金保證金數額如下:
      1. (一)合計現金總權益數及新臺幣帳戶權益數皆為正時,始可申請提領新臺幣,其可提領金額為合計現金總權益數之超額保證金與新臺幣帳戶超額保證金較小者之金額為限。
      2. (二)合計現金總權益數及所欲提領之外幣帳戶權益數皆為正時,始可申請提領該外幣,其可提領金額以合計現金總權益數之超額保證金與該外幣帳戶權益數較小者之該外幣金額為限。
      3. (三)前款外幣帳戶可提領金額之上限,如其帳戶幣別為美元或日圓者,其可提領之金額上限須另扣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外之其他客戶從事美元或日圓計價商品所應繳交之該外幣保證金金額,其扣減後之金額為負值者,不得提領該外幣;如其帳戶幣別為人民幣者,其可提領之金額上限須另扣減人民幣計價商品所應繳交之人民幣保證金金額,其扣減後之金額為負值者,不得提領人民幣。
    5. 五、結算會員辦理當日或次日提領現金結算保證金作業,若電腦作業異常時,應填具「結算保證金當日提領申請書」(附件二)或「結算保證金次日提領申請書」(附件三),傳真並電話通知本公司結算部。「結算保證金當日提領申請書」正本,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五時前送達本公司結算部;「結算保證金次日提領申請書」正本,應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送達本公司結算部。
  1. 盤中保證金追繳作業
    1. 一、作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2. 二、結算會員於本公司作業時間內由其電腦作業方式接收本公司盤中保證金追繳通知訊息時,應確認其被追繳金額,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結算銀行,撥轉不少於該金額之現金結算保證金存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因逾結算銀行作業時間,結算會員無法於時限內繳交外幣保證金時,應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交。
    3. 三、結算會員為辦理本項作業,應以電腦作業方式傳輸至本公司結算部。
  2. 若電腦作業異常時,應填具『結算保證金存入通知書』(附件一)傳真並電話通知本公司結算部。
  1. 到期交割作業
  2. 各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作業應依下列作業時間辦理:
    1. 一、指數期貨契約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惟國外指數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本公司可於最後結算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取得者,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了結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併入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計算。
    2. 二、指數選擇權契約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下午三時三十分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作業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3.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下午三時三十分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作業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4. 四、十年期公債期貨契約
      1. (一)結算會員登錄公債交割帳戶開立作業
        1. 1.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清算銀行開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並向本公司申報帳號資料,憑以辦理登錄公債撥轉作業。
      2. (二)到期部位權益計算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就結算會員之交割月份未了結部位,以最後結算價計算損益,其損益金額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權益數計算。
        3. 3.結算會員應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起,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權益數,並列印確認存檔。
      3. (三)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賣方交易人交割債券撥轉及申報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1.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賣方交易人於下午三時前,將應付交割債券撥入本公司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或申報繳存於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並向賣方交易人取得交割債券撥轉明細後,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報。倘賣方交易人未能完成撥轉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其出具交割能力證明。
      4. (四)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買方交易人交割價款交付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1.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買方交易人於下午三時前,依本公司公告之各期別交割債券之交割價款,將價款撥入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倘買方交易人未能完成交付價款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其出具交割能力證明。
      5. (五)期貨商、結算會員申報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帳戶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止。
        1.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下午四時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之登錄公債帳戶。
      6. (六)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賣方交易人交割債券撥轉及申報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
        2.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通知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賣方交易人於上午十一時前,將交割債券撥入本公司登錄公債交割帳戶,並向賣方交易人取得交割債券撥轉明細。倘賣方交易人未能完成撥轉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其依本公司公告之現金結算淨價款,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價款撥入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其現金結算價決定方式依(十一)之規定辦理。
        3. 3.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上午十一時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賣方交易人交割債券撥轉明細。
      7. (七)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買方交易人交割價款交付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
        2.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買方交易人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依本公司公告各期別交割債券之交割價款,將價款撥入其於期貨商、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8. (八)應收交割債券指派及交割價款計算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四時止。
        1. 2.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起,依賣方交易人撥轉及申報自本公司抵繳專戶撥轉之交割債券數額,產生賣方交易人應付交割債券名冊後,採隨機方式產生買方交易人指派交割債券名冊,並計算交割價款,產生買方應付及賣方應收交割價款名冊。
        2. 3.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賣方交易人應付交割債券名冊、買方交易人指派交割債券名冊、買方應付交割價款名冊及賣方應收交割價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四時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9. (九)交割價款收付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止。
        2.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交割價款存入本公司指定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3. 3.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辦理買方應付及賣方應收交割價款收付作業,併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權益數計算。
        4. 4.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權益數,並列印確認存檔。
      10. (十)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撥轉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
        2. 2.本公司於辦理完成交割價款收付作業後,產生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撥轉名冊,並通知清算銀行將交割債券由本公司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撥轉至買方交易人之登錄公債帳戶。
        3. 3.買方交易人未交付交割價款者,結算會員應申報其為處理交割債券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本公司即通知清算銀行將交割債券由本公司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撥轉至結算會員申報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
        4. 4.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撥轉名冊產生後,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11. (十一)交割債券不足之處理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遇有交割債券不足時,於上午十一時起依不足之數額計算現金結算淨價款,產生買方應收及賣方應付現金結算淨價款名冊。
        3. 3.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現金結算淨價款存入本公司指定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4. 4.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辦理結算會員現金結算淨價款收付作業,併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權益數計算。
        5. 5.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權益數,並列印確認存檔。
        6. 6.現金結算價之決定方式如下:
          1. (1)以最後交易日之最便宜可交割債券價格計算之期貨理論價格,與十年期公債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相比後,取其價格較高者,為其現金結算價。
          2. (2)最便宜可交割債券之決定方式及其期貨理論價格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定之。
      12. (十二)期貨商申報交易人違約處理作業
  3. 期貨商因交易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向本公司申報:
    1. 1.買方交易人未交付交割價款者;
    2. 2.賣方交易人未能完成交割債券交付,且未依規定交付現金結算淨價款者。
    3.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除另有規定得申請將期貨部位轉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外,本契約到期交割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了結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併入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計算。
    4. 六、黃金選擇權契約
  4. 除另有規定得申請將選擇權部位轉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外,本契約到期交割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上午十一時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上午十一時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四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作業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四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5. 七、股票期貨契約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了結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併入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計算。
    6. 八、匯率類期貨契約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下列時段:
        1. 1.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了結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併入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計算。
    7. 九、匯率類選擇權契約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盤中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5.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契約之最後結算價未能於作業時間前公布者,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到期交割作業時間。
  1. 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
    1. 一、期貨交易契約為下午一時四十五分收盤者,作業時間為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期貨交易契約為下午四時十五分收盤者,作業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期貨交易契約為下午六時十五分收盤者,作業時間為下午七時三十分前。
    2. 二、結算會員於本公司完成部位結帳作業後,由其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於本公司之結算保證金權益,若其結算保證金權益低於應有之結算保證金,則應於本公司作業時間內,將差額存入結算會員於結算銀行之結算保證金專戶(自營或客戶),由本公司結算部通知結算銀行撥轉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因逾結算銀行作業時間,結算會員無法於時限內繳交外幣保證金時,應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交,並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外幣追繳款項存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2.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了結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3.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4.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5.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證金,委託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期貨契約」規格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
│項目 │內容 │
├──────┼───────────────────────┤
│交易標的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
├──────┼───────────────────────┤
│中文簡稱 │■黃金期貨 │
├──────┼───────────────────────┤
│英文代碼 │■GDF │
├──────┼───────────────────────┤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 │
├──────┼───────────────────────┤
│契約規模 │■ 10金衡制盎司 │
├──────┼───────────────────────┤
│契約到期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交割月份 │ │
├──────┼───────────────────────┤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 1分鐘內所有交易│
│ │ 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
│ │ 「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
├──────┼───────────────────────┤
│最小升降單位│■US$0.1/金衡制盎司(1美元) │
├──────┼───────────────────────┤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
│ │ 營業日前之第 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
│ │ 的開始交易日 │
├──────┼───────────────────────┤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交易日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ICE Benchmar│
│ │ k Administration Limited (IBA)同一曆日所公│
│ │ 布之LBMA黃金早盤定盤價LBMA Gold Price AM)為│
│ │ 最後結算價。但LBMA黃金早盤定盤價未能於最後結│
│ │ 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
│ │ 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
│ │ 點」辦理之。 │
├──────┼───────────────────────┤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
│ │ 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
│ │ 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
│ │ 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
│ │ 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
│ │ 金水準 │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
│ │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
│ │ 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
│ │ 數計算之 │
│ │■交易人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
│ │ 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
│ │ 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
│ │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有關任何時點使用 LBMA黃金價格(LBMA Gold Price)及本契約因特定
目的使用該價格之適當性或是否適用於商業銷售行為,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IBA)均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為維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規則,俾保障本契約交易之安全與公平。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為維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規則,俾保障本契約交易之安全與公平。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規格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
│項目 │內容 │
├──────┼───────────────────────┤
│交易標的 │美元兌日圓匯率 │
├──────┼───────────────────────┤
│中文簡稱 │美元兌日圓期貨 │
├──────┼───────────────────────┤
│英文代碼 │XJF │
├──────┼───────────────────────┤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銀行營業日相同 │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至下午4:15 │
│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
│ │ 至下午2:00 │
├──────┼───────────────────────┤
│契約規模 │20,000美元 │
├──────┼───────────────────────┤
│契約到期 │交易當月起接續之4個季月(3、6、9、12季月循環)│
│交割月份 │ │
├──────┼───────────────────────┤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 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
│ │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美│
│ │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7% │
├──────┼───────────────────────┤
│報價方式 │每1美元兌日圓 │
├──────┼───────────────────────┤
│最小升降單位│0.01日圓/美元(200日圓) │
├──────┼───────────────────────┤
│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其次│
│ │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
├──────┼───────────────────────┤
│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
├──────┼───────────────────────┤
│最後結算價 │最後交易日台北時間下午2時WM/Reuters美元兌日圓│
│ │即期匯率中價,四捨五入至小數第2位 │
├──────┼───────────────────────┤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以淨額進行日圓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
│ │ 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
│ │ 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
│ │ 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
│ │ 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
│ │ 金水準 │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
│ │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
│ │ 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
│ │ 數計算之 │
│ │‧交易人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
│ │ 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
│ │ 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
│ │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規格 民國105年10月17日 (歷史版次)
1

┌──────┬───────────────────────┐
│項目 │內容 │
├──────┼───────────────────────┤
│交易標的 │歐元兌美元匯率 │
├──────┼───────────────────────┤
│中文簡稱 │歐元兌美元期貨 │
├──────┼───────────────────────┤
│英文代碼 │XEF │
├──────┼───────────────────────┤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銀行營業日相同 │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至下午4:15 │
│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
│ │ 至下午2:00 │
├──────┼───────────────────────┤
│契約規模 │20,000歐元 │
├──────┼───────────────────────┤
│契約到期 │交易當月起接續之4個季月(3、6、9、12季月循環)│
│交割月份 │ │
├──────┼───────────────────────┤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收盤前 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
│ │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歐│
│ │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7% │
├──────┼───────────────────────┤
│報價方式 │每1歐元兌美元 │
├──────┼───────────────────────┤
│最小升降單位│0.0001美元/歐元(2美元) │
├──────┼───────────────────────┤
│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其次│
│ │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
├──────┼───────────────────────┤
│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
├──────┼───────────────────────┤
│最後結算價 │最後交易日台北時間下午2時WM/Reuters歐元兌美元│
│ │即期匯率中價,四捨五入至小數第4位 │
├──────┼───────────────────────┤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以淨額進行日圓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
│ │ 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
│ │ 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
│ │ 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
│ │ 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
│ │ 金水準 │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
│ │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
│ │ 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
│ │ 數計算之 │
│ │‧交易人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
│ │ 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
│ │ 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
│ │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