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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1050018968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9月13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N
第4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第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自即日生 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2.01. 金管銀外字第10400293820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除下列事項外,應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並應確實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自律規範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適用之規定: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5.15.金管銀外字第10702715630號令發布,自107年5月15日廢止〕 |
相關法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民國104年2月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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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民國104年9月1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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