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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期企字第1050800711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9月10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重申期貨商向美國地區投資人推廣本公司股價指數選擇權與股票選擇權商
品應遵循事項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重申期貨商向美國地區投資人推廣本公司股價指數選擇權與股票選擇權商品應遵循事項,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有關期貨商向美國地區投資人推廣本公司股價指數選擇權與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應遵循事項,本公司105年3月11日台期企字第10508001620號函諒達。
  • 二、為避免期貨商在美國進行推介活動違反法令,謹重申如下,請確實辦理:
    • (一)期貨商在美國境內推介旨揭選擇權商品,僅得向符合一定資格之經紀商/自營商及機構投資人(Eligible Broker– Dealer/Eligible Institution)行銷推廣,並應符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2013年7月1日公告之class no–action relief letter(Class Relief)等相關規定。
    • (二)期貨商赴美國行銷推廣旨揭選擇權商品前,應依說明一所述函文向本公司出具聲明書,並依該函文將Class Relief相關規定納入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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