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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新字第1050026269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9月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第5、15、2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國立中山大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自 105
年9月9日起擔任創櫃板之推薦單位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中山大學)經本中心認可自即日起擔任創櫃板之推薦單位。

依據:本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暨中山大學105年8月31日中產營字第1051400780號函。

公告事項:

  • 一、自即日起,申請公司取得中山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出具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得免除之限制如下:
    • (一)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之要件,得不受實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之限制。
    • (二)依本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不受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 (三)依本辦法第20條第5項規定,創櫃板公司於其現金增資相關資訊開始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日往前起算最近一年內,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含當次在內,不受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 二、自即日起,申請公司取得中山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得免除本中心所委任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對申請公司是否具創新創意進行之審查。
  • 三、申請公司有意向中山大學申請出具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請洽中山大學創新育成中心曾馨儀專案副理(電話:(07)5252000分機4574;Email:bear@mail.nsysu.edu.tw)。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民國105年3月10日 (歷史版次)
  1. 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附件三)者,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之限制。
  2. 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
    1. 一、取具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
    2. 二、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3. 三、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3. 推薦單位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
  1.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2.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或公司發起人未認足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之相關資訊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經本中心審查後揭示於創櫃板專區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3.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4. 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相關資訊,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應由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負責。
  1. 創櫃板公司視其資金需求,並經本中心檢視其現金增資計畫之資金用途及價格訂定依據相關資料齊備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現金增資。
  2. 創櫃板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除一定比例由公司員工承購外,餘由公司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分認,倘員工及股東未有放棄認購者,其現金增資即無須透過創櫃板執行;倘員工及股東有放棄認購者,該放棄認購之部分,公司得經本中心同意後依相關法令規定洽由特定人認購,否則即應全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或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
  3. 創櫃板公司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且未洽由特定人認購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公司現金增資之相關資訊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經本中心審查後揭示於創櫃板專區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4. 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公司現金增資相關資訊,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應由創櫃板公司負責。
  5. 創櫃板公司於其現金增資相關資訊開始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日往前起算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含當次在內,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創櫃板公司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6. 創櫃板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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