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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50026834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7月1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03.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10325號令廢 止) 不在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14. 金管證審字第1060025 773號令自107年1月1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07.14.金管證審字第1060025773號令發布,自107年1月1日廢止〕 |
相關法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03年8月13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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