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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期交字第1050200786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29、3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小型大立光期貨、小型精華期貨及
小型碩禾期貨等3檔股票期貨契約暨其上市相關事宜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新增小型大立光期貨、小型精華期貨及小型碩禾期貨等3檔股票期貨契約暨其上市相關事宜。

說明:

  • 一、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9條與第30條,以及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辦理。
  • 二、旨揭契約上市日期為105年6月27日,交割月份為105年7月、105年8月、105年9月、105年12月及106年3月,約定標的物為100股之標的證券,另有關新上市契約標的證券、英文代碼、中文簡稱、部位限制、保證金及新增3檔後本公司所有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標的請詳附件。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前後台資訊廠商、保管銀行、結算部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賦稅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件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5年4月25日 (歷史版次)
  1. 櫃檯買賣證券商應依本中心之規定格式並按經營種類製作營業日報表,債券自營商並應製作營業月報表,以供備查。
  2. 前項報表得以媒體儲存,但應得即時列印備查。
  1. 證券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於次月十日前送交客戶,一份由證券商收存。但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或客戶當月無成交紀錄且未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對帳單之格式及其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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