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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50014402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5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財政部增額發行「105年度甲類第 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預計新臺幣300
億元整,於 105年6月8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暨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開
始買賣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財政部增額發行「105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碼:A05104)預計新臺幣300億元整,於發行當日(105年6月8日)在證券商營業處所暨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開始買賣。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0500213121號函。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附件-增額發行「一0五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資料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5年4月25日 (歷史版次)
  1.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政府債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由主管機關函知本中心公告之。
  2. 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應依管理辦法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3.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債券,屆臨還清本金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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