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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050200678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5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日月光期貨及選擇權與矽品期貨及選擇權自105年5月27日起恢復交易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日月光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代號:CT)與矽品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代號:CV)自105年5月27日起恢復交易。

說明:

  • 一、依本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第5條規定辦理。
  • 二、因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2311)與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2325)自105年5月27日起恢復交易,日月光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代號:CT)與矽品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代號:CV)自105年5月27日起恢復交易。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本公司網站、結算部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記者室、企劃部、資訊規劃部、資訊作業部、監視部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 民國104年8月31日 (歷史版次)
  1. 各契約因有第二條或第三條情事,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其標的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恢復交易,本公司得公告該契約恢復交易。
  2. 依第二條規定暫停交易者,其恢復交易處理方式如下:
    1. 一、以暫停前最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當日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如無成交價格,則以當日開盤參考價作為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
    2. 二、恢復交易時,先以集合競價方式重新開始撮合,之後採逐筆撮合交易至收盤。
    3. 三、依前款所定方式重新開始撮合前十五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輸入、撤銷及變更,但不接受聲明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及鉅額交易買賣申報,且於重新開始撮合前二分鐘內不接受買賣申報撤銷或變更。
    4. 四、暫停交易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除聲明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及鉅額交易買賣申報失效外,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
  3. 恢復交易後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方式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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