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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證輔字第1050008989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5月2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5、7、7-1、11、12條 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1、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 法」及「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三款修正條文對照表 |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5年5月2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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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05年5月26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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