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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50014894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5月25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放寬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購買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對特定人募集發行之期 貨信託基金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0.05. 金管證期字第 1040029308號令廢 止) 不在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2.01. 金管證期字第1050045 341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12.01.金管證期字第1050045341號令發布,自105年12月1日廢止〕 |
附表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核准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 附表二-本國專營期貨商轉投資金融科技業或本國資訊公司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及該資訊公司再轉投資資訊事業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