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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50014894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5月25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EN
第1條 期貨交易法 EN 第5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3、53-1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第45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放寬期貨商自營業務及自有資金運用得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代為操作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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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民國104年2月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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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1月2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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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民國104年9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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