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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50400175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5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7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105年6月份「指標
公債」期次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105年6月份「指標公債」期次。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1條第5項暨「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第3條第6項。

公告事項:

  • 一、105年6月份「指標公債」經評定如下:
    • (一)5年期:6/1:A05105;6/2~6/30:A05108。
    • (二)10年期:A05104、 A05104R。
    • (三)20年期:A05106。
  • 二、前項「指標公債」適用期間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債券自營商間「指標公債」之買賣斷交易應依前揭規定使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進行買賣。
  • 三、上開指標公債將可建立債券市場5年期、10年期及20年期之指標行情,並形成完整之殖利率曲線,供各界參用,如欲查詢相關資料請逕上本中心網站http://www.tpex.org.tw「債券→交易資訊→公債與公司債統計報表→日統計→殖利率曲線」查詢。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附件-認購(售)權證增額上櫃公告彙總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5年4月25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一、使用本中心之等價成交系統或等殖成交系統買賣。
    2. 二、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其如為債券買賣,包括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
    3. 三、其他經本中心規定之交易方式。
  2. 前項第一款之買賣在未成交前,得由自營商撤銷或變更其買賣資料。第二款之買賣如屬於自營商相互間之中央登錄公債買賣斷交易,買賣雙方應將其議定買賣內容輸入本中心之等殖成交系統,辦理比對確認作業。
  3.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與客戶或其他證券商議價買賣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一、當面議價。
    2. 二、電話議價,採此方式者同時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至第七項之規定。
    3. 三、書信或電報議價。
    4. 四、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採此方式者同時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及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5. 五、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
  4. 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應以下所列範圍為限:
    1. 一、與其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
    2. 二、與客戶為一次交易在一百交易單位(含)以上買賣。
    3. 三、證券經紀商參加本中心股票等價成交系統發生錯帳或違約,因無法自該系統補券,而須與其他證券自營商議價補券之買賣。
  5. 證券自營商相互間就本中心所指定之中央登錄公債進行買賣斷交易,應使用本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電腦議價系統為之。但處分標得之面額不足新台幣伍仟萬元中央登錄公債,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6. 第五項之中央登錄公債由本中心按月篩選並公告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 民國100年3月17日 (歷史版次)
  1.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積極參與次級市場應買應賣,並就最近期五年期、二十年期指標公債及全部十年期指標公債,透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議價系統於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持續對市場公開提有效之雙向報價。
  2. 前項報價單日中斷之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3. 第一項報價應為確定報價,殖利率雙向報價利差不超過萬分之十,且報價揭示對象應包含七十家以上之系統參與者及全部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
  4. 本中心公告之個別指標公債,其前 3 名持有人持券總額占該期公債發行餘額比率達百分之八十者,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得暫停報價。
  5.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如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提供正常報價,得經本中心同意後,暫不進行第一項之報價。
  6. 第一項之指標公債由本中心按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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