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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09430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14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 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 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3項、第5項規定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2.03. 金管證投字第10400459571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一-聲明書 附件二-申報表格式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01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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